读者想延长一本书的借期,可通过网上在线点击 “个人借阅情况查询” 链接点,然后输入读者姓名和借书证号,浏览已借的图书题名列表,点击欲续借的图书后,选择续借按钮。
续借注意事项:只能续借借期为 60 天的图书;每本书只允许续借一次;在到期前七日内方可续借;续借期为 30 天,自续借之日算起;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办理续借。
读者可根据需要预约已出借的借期为 60 天的图书。读者可通过图书馆联机公共书目查询系统 OPAC 查出想预约的图书,然后在详细书目信息的页面上点击 “预约图书”按钮,在预约界面上输入读者姓名和借书证号,选择取书地点(流通预约台),提交以上信息完成预约。读者预约图书后,应到所在校区图书馆总借书处登记自己的电子邮箱,以便及时通知。预约图书到馆后为读者在预约架上保留三天。
东、西校区读者可凭借本人借阅证在本校区图书馆借阅另一校区图书馆馆藏图书,也可在本校区图书馆借书处归还另一校区借期为 60 天的图书。
读者可以委托本校区总借书处代借另一校区在架上的图书,但文学类( I )、语言学习类( H )、计算机类( TP )、新书不办理代借。
本校图书馆与西安地区各高校图书馆、北京国家图书馆建立有馆际互借关系。读者需要使用本地区各高校图书馆资料时,可以到钱学森图书馆总借书处或西校区图书馆总借书处凭本人借阅证借一本陕西省高等学校图书馆通用借书证,持本人有效证件和通用证直接到所需馆借阅;教师和研究生如需要国家图书馆的资料时,到借书处办理申请手续,书到后通知本人。联系电话: 82668104 。
学生因实习、毕业设计等需要,持院系证明,借书处审核同意,由班干部在借书处集体办理借书手续,借书种类、册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所借图书到期之日后的第一天,图书馆会给留有 E-MAIL 的读者发逾期催还通知。
借期为 60 天的图书逾期,每册一天罚款 0.10 元 ;新书借阅室的图书逾期一小时罚款 0.50 元 (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依次类推。
读者类型 |
借书总册数 |
新书借期(小时) |
一般图书借期(天) |
允许预约册数 |
允许续借次数 |
教职工、研究生 |
15 |
7 天( 168 小时) |
60 |
1 |
1 |
本科生 |
10 |
7 天( 168 小时) |
60 |
1 |
|
其他 |
5 |
7 天( 168 小时) |
60 |
1 |
注:
1.新书借阅室内的图书读者可短期外借,借期7天(168小时),副高级以上职称读者限借2册,其他读者限借1
册。
2.借书总册数包括在各借书处、阅览室所借图书。
3.读者类型中“其他”包括在职硕士(工程硕士、MBA、MPA、同等学历)、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流动人员、职继学院学生等。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之日前办理赔书或赔款手续。赔书手续:读者可以购买原版本(出版社、版本相同,印次可不同)或新版本(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图书,在出纳台开赔书单,到编目中心交书审验并交纳技术处理费 5 元 / 册。赔款手续:到所在校区图书馆总借书处开赔款单,到图书馆办公室交款,拿赔款单据到出纳台办理销帐手续,如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所遗失图书,可交回原书与赔款单据,办理退款手续。
图书赔款数额一般按图书出版年计算, 1985 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10 倍赔款; 1986-1989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8 倍赔款; 1990-1992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5 倍赔款; 1993 年后(含 1993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 3 倍赔款。